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

功能简介
  新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——存货》第14条明确规定:“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、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。”,即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“后进先出法”和“移动加权平均法”的规定,本软件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:
  在货品资料编辑菜单中增设“单个转换[移动加权→全月一次]”和“全部转换[移动加权→全月一次]”功能,已使用“移动加权平均法”来核算存货成本的用户可通过此功能实现转换。而新用户可在新增货品资料时直接选择“个别计价法”、“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”或“先进先出法”。

操作指南

  在需要对某个采用“移动加权平均法”核算的货品转换时,可以先在“货品资料”列表中选择该货品,再点击「编辑」→「单个转换[移动加权→全月一次]」,实现转换;
  在需要对全部采用“移动加权平均法”核算的货品转换时,可以在“货品资料”列表中点击「编辑」→「全部转换[移动加权→全月一次]」,实现转换;

提示
  成本核算方法转换之后,不可撤销,系统将按照新的核算方法对货品成本进行核算,当期转换当期生效。